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对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出处:卫生厅 浏览次数: 1次 发布时间:2009-05-13 10:20:35
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
甘政发(2009)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对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驻甘有关单位: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传播与扩散,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现就我省实施对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一)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工作由所在地市州、县市区政府分级组织实施,卫生、铁路、交通、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在当地设置1?2所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场所,兰州市要设立200人左右规模的医学观察场所,并临时指定宾馆作为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场所。
(三)医学观察期为7天,如需延长,需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特殊情况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医学观察场所有关要求
(一)各地确定的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场所,要配备必要的医疗卫生设施和医护人员,负责医护人员和被医学观察人员的食宿,并提供通讯保障,做好医学观察场所的治安管理。
(二)医学观察场所应相对独立,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消毒剂,保持房间通风,必要时使用定向排气扇或电风扇。如已安装了分体空调,要及时清洗隔尘滤网,并进行消毒处理;禁用中央空调。对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应实行单间隔离,并严格限制人员进出。
(三)医学观察场所分清洁区、相对清洁区,标识明显。清洁区为医务防疫等人员的工作场所,相对清洁区为密切接触者居住活动场所。要做好观察场所的清洁与消毒,观察场所的医疗及生活废弃物应放置在医疗废物袋内并密闭,然后进行卫生处理。
(四)医学观察场所医护人员每日要对被观察者测量体温和健康询问,早晚各测量体温一次,详实记录,填写《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健康登记表》,并于每日18时前将密切接触者健康情况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若有发热、咳嗽、喉痛、头痛等症状时,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将病人转送到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实施医学观察的工作人员和参与处置的相关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
三、做好对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转运工作
(一)各级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和医疗机构负责密切接触者的转运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将密切接触者转运到指定的医学观察场所,遇特殊情况,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交通、民航等部门提供转运车辆,在转运过程中,应做好防护工作,并及时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处理。
(二)对飞机上的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民航部门负责将飞机停靠在远离航站楼的停机坪,划定隔离区域,建立快速转运通道,配合做好密切接触者转运工作;机场公安机关负责现场秩序维护,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保证交通畅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入境旅客体温检测,组织健康登记并填写《健康申明卡》,负责对航空器、物品货物的消毒,如发现体温异常者立即报告卫生部门,并做好交接手续;卫生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人员负责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健康宣传和旅行健康通报。
(三)对火车上的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铁路部门负责将火车停靠在指定站台,划定隔离区域,建立快速转运通道,配合做好密切接触者转运工作;车站公安机关负责现场秩序维护,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保证交通畅通;铁路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流行病调查、旅客体温检测,组织填写健康登记表,负责对物品、货物和车箱的消毒、健康宣传和旅行健康通报,并做好交接手续,地方卫生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四)对汽车上的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部门负责将密切接触者乘坐的汽车开到指定的医学观察场所,划定隔离区域,建立快速转运通道;公安部门负责现场秩序维护,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保证交通畅通;卫生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人员负责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旅客体温检测,组织健康登记,填写健康登记表,负责对物品、货物和汽车的消毒、健康宣传和旅行健康通报。
其它情况密切接触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加强对被医学观察者的管理
(一)设立的医学观察场所要为被观察者提供有关服务和基本生活保障,做好有关政策解释和健康教育。
(二)医学观察期满,应对被观察者进行健康检查,如无异常情况,由卫生部门负责解除医学观察,并给被观察者出具解除医学观察通知书,同时将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对于拒绝服从医学观察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由公安机关协助卫生部门采取强制措施。